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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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葉昀鑫 被告 陳育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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