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廖政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號、第二七九號、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原名廖政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