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 賴家雄 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代表人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經本院准予備查後,分別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各聲請展期六個月,均經本院准予展期,茲因現有資產之處分、債務之收取及眷舍訴訟案件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經清算人會議決議通過向本院聲請展期,並檢具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第七次清算人會議議事錄一份為證。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