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619號抗告人即被告 徐鍾寬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之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619號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該裁定正本已於99年11月25日送達至被告徐鍾寬位於桃園縣○○鎮○○路○段○○○號之住所地及桃園縣○○鎮○○路○段○○○號之居所地,而由被告之父 徐定鮎 代為收受送達,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加計在途期間後,應於99年12月3日屆滿,然被告仍未於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上訴。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因在監未收受該補正上訴理由裁定,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未於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從而裁定駁回上訴,容有未洽。
三、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監所長官為之,同法第5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即被告徐鍾寬確於99年11月22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1份在卷可稽,然該補正上訴理由裁定竟仍送達至抗告人即被告之住所地及居所地,送達顯不合法,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間自無從開始計算,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未於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為由裁定駁回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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