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19號再審原告 媚登峰 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再審被告 李昀容 (原名 李翠蘭 )
廖含雯 曹文欣 王俊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5,1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5日送達,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回證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56至58頁)。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吳素勤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