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原告甲○○被告丁○○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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