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雖就本件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惟按依釋字第662號解釋之意旨乃謂有關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惟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非均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釋字第662號所指情形並不相符,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本件就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毋庸再於主文中諭知,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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