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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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3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莊清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玉心
彭玉文 彭玉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