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4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偉豪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106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提起抗告之人為受刑人劉偉豪,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內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顯係誤載,惟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