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70號原告 王曉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間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