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高偉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