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護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護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護字第186號聲請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謝○蓉法定代理人謝○○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呂○琳」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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