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H.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NGUYEN
THITHUY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06號為緩起訴之處分,於民國99年9月14日確定,至100年9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被告NGUYENTHITHUY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迄至100年9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案號:99年度偵字第3006號),聲請人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應予沒收為由,提出本件聲請。經核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內所附卷證資料,尚無不合。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護照、居留證正本同為聲請沒收,查該等護照、居留證正本固為被告所有,然經本院勘驗之結果,該護照、居留證正本係真正而非偽造,內容亦為真實,有勘驗筆錄及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且卷內查無被告持以供犯罪所用之證據,則該等護照、居留證顯非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1│ 阮氏水 護照、居│2件│NGUYENTHITHUY│││留證正本各1件│││├───┼───────┼─────┼────────┤│2│偽變造護照影本│4張│NGUYENTHITHUY│││2張、居留證影│││││本1張、身分證│││││影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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