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四七號
自訴人順發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四七號
自訴人順發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