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告 李永武
許婉莉 施圳豪 徐啟振 葉鳳梅 黎禹辰 翁廷維 張峻領 劉尚恩 李岳穆 吳書緯 黃文祥 張鈞量 陳泳智 曾評偉 蔡孟昌 陳俊亦 簡克任 蘇稘翃沈安婷 陳鳳秋 劉文惠 黃添貴 李景婷 林孫美 蘇黛萍 裴廣智 朱貴山 黃俊雄 楊朋 劉泳霆 李建洲 楊麗雅 鍾翠芸 林俊良 蘇郁涵 蔡坤釗 范振儒 張承漢 莊智閔 呂文豐 譚學怡 查厚錦林弘翔 李豪勳 羅世坤 林佑儒 黃裕清 葉俊彥 張佐民 盧德翰 郭弘毅 謝順吉 陳維駿 陳淑珠 張恩慈 李桂華 張南昌 蘇煜軒 呂永方 王英玲 劉洪浩 曾育貞 陳思逢 謝禎倫 陳鈺沛 李岳修 傅廣瀚 莊怡芳 劉玉章 王宣叡 楊孟北 楊東昌 張傳彬 蕭宇翔 黃萬芬 楊錦緞 帥如傑 胡毓青 郭子晉 陳薇羽 張志瑋 黃怡慧 黃崇豪 吳佳穎高 雍超 蔣宛儒 宋如蘋 林佳宏 吳思穎 鍾君勵 林右千林祐詳 許怡儒 楊智堯 王灝 侯復鐘 李耀民 張凱威 鐘正邦 柯竹娟 謝孟修 鄭恩凱 張廷駿 張敬信 洪啟哲 郭弘仁 林晉宇 林獻洲 林家吉 潘震宇 曹秀萍 陳玉珍 吳美琪 楊琇如 紀毓駸林崇智 江佳應 詹振旻 賴文馳 蕭竣源 莊淳宇 吳東嶽 曾楙升 彭成俊 羅煥傑 楊麗臻 張哲恩 呂慧敏 熊寶男 高智柏 陳可涵 張馨文 楊佳翰 陳巧雅 陳文福 何元祥 林世維 陳昌國 劉力源 洪勁宇 劉邦威 謝玉成 羅慧眞 李天作 張琍娟 許世賢 魏碧君 陳孟琪 鍾春慧 何上慈 羅芳琪 簡美桂 林莉英 呂佩蓁 王正炎 陳品蓁 黃耀南 林金足和之萍 徐瑞美 苑穎瑞 周熙慧 李筱雨 舒小恩 邱鈺婷 黃清添 胡相宸 林玉婷 許景翔 蔡志維 徐晨哲 蔡智明 許智豪 邱柏榮 林子修 王佳郁 莊韻璇 黃子恩 郭庭瑋 林宗逸 楊宗祐 林錦淑 蘇家錡 陳盈旭 蒙天德 董敏耀 賴世杰 陳達光 李修翰 陳秋系 盧仲信 彭恩琪 陳誠一 黃莉婷 林志崑 徐湘綾 李書強 温修梓 林建功 李碧芬 林駿丞 林文彬 吳勇均 王誌瑋 謝和諱 曾憶涵 戴啓夫 林欽國 柯青僑 沈煜翔 彭曉楓 黃瓊芳 李青雲 王清輝 邱秀玫 陳一順 羅慶瑞 盧桂林 張怡倩 黃瀞瑩 張德明 蘇德晏 施宇鴻 陳柏壯 許登傑 吳欣潔 林鼎翔 馬天陽 黃鈞鎂 林建宏 王淳安 陳品光 莊展榮 李佐 游馥銘 王䕒鎂 黃美蓮 周紹雄 何宗澧 張雅珍 李婉綺 郭世琳 陳明偉 陳夙容 官孝勲 黃永睿莊程惠簡傳益黃立元施映霞羅文榮 郭宛宜 鄭凱鴻 彭正良 翁茂琦 倪孝強 林昆諒 翁茂峯 陳玟月 王英傑 林志文 陳道祺 卓家賓 邱智洲 蔡寧真 彭涵芳 吳裕隆 施俊名 古佩芝 陳宜琳 盧俊佑 張穎熏 周瑋綱 吳欣杰 謝旼龍 羅盛男 楊珍鈐 陳中舜 廖偉辰 陳治均 袁正達 馮君強 魯金芝 羅儷璉 張淑惠 劉翠蘭 王詩琳 林芬枝 吳秀玲 黃春龍 張曉傑 鄭明雅 賴昱達 邱芷苓 林源城 孫筱玲 劉懷祖 方宥芯 郭宛儀 王珮妤 彭家鈺 魯建華 周鴻哲 陳雪華 胡慰明 彭瑞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邱柏榮
鐘正邦被告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
┌──┬─────────────────┬────┬─────┐│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1│第6頁當事人欄第23行│ 羅慧真 │羅慧眞│├──┼────┬────────────┼────┼─────┤│2│第9頁│第3行│ 溫修梓 │温修梓│││當事人欄├────────────┼────┼─────┤│││第14行│ 戴啟夫 │戴啓夫│├──┼────┼────────────┼────┼─────┤│3│第10頁│第16行│ 李佐藤 │李佐│││當事人欄├────────────┼────┼─────┤│││第19行│ 王嘉鎂 │王䕒鎂│││├────────────┼────┼─────┤│││第30行│ 官孝勳 │官孝勲│├──┼────┴────────────┼────┼─────┤│4│第20頁附表一編號41被告應給付金額欄│39,948元│39,984元│├──┼─────────────────┼────┼─────┤│5│第25頁附表一編號144姓名欄│羅慧真│羅慧眞│├──┼────┬────────────┼────┼─────┤│6│第27頁│編號199姓名欄│溫修梓│温修梓│││附表一├────────────┼────┼─────┤│││編號208姓名欄│戴啟夫│戴啓夫│├──┼────┼────────────┼────┼─────┤│7│第29頁│編號232被告應給付金額欄│34,776元│35,776元│││附表一├────────────┼────┼─────┤│││編號235姓名欄│李佐藤│李佐│││├────────────┼────┼─────┤│││編號237姓名欄│王嘉鎂│王䕒鎂│││├────────────┼────┼─────┤│││編號246姓名欄│官孝勳│官孝勲│├──┼────┴────────────┼────┼─────┤│8│第42頁附表二編號144原告姓名欄│羅慧真│羅慧眞│├──┼─────────────────┼────┼─────┤│9│第45頁附表二編號199原告姓名欄│溫修梓│温修梓│├──┼─────────────────┼────┼─────┤│10│第46頁附表二編號208原告姓名欄│戴啟夫│戴啓夫│├──┼────┬────────────┼────┼─────┤│11│第48頁│編號235原告姓名欄│李佐藤│李佐│││附表二├────────────┼────┼─────┤│││編號237原告姓名欄│王嘉鎂│王䕒鎂│││├────────────┼────┼─────┤│││編號246原告姓名欄│官孝勳│官孝勲│├──┼────┴────────────┼────┼─────┤│12│附表三序欄144姓名欄│羅慧真│羅慧眞│├──┼─────────────────┼────┼─────┤│13│附表三序欄199姓名欄│溫修梓│温修梓│├──┼─────────────────┼────┼─────┤│14│附表三序欄208姓名欄│戴啟夫│戴啓夫│├──┼─────────────────┼────┼─────┤│15│附表三序欄235姓名欄│李佐藤│李佐│├──┼─────────────────┼────┼─────┤│16│附表三序欄237姓名欄│王嘉鎂│王䕒鎂│├──┼─────────────────┼────┼─────┤│17│附表三序欄246姓名欄│官孝勳│官孝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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