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人 黃文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徐仲禮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葉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