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人 黃文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徐仲禮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葉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謝廉縈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