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聲請人 安布思沛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HughesRobertAlan相對人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內祥男 」之記載,應更正為「HughesRobertAla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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