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9號抗告人 江坤燦
江廖金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憶娟 、 江淑如 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