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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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45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葉健中
劉寧成 關係人 陳和廸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建明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陳和迪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和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