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光展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71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光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被告李光展(下稱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上述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其所具刑事聲請再審狀僅記載「聲請人因先前未能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診斷證明書,致其未能主張對己有利之情事」等語,並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及檢具證據,且亦未主張究竟係就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71號「裁定」提起再審或聲請重新審理。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及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