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65號原告 許馨予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 律師被告 張育涵
陳如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5月20日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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