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張二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肆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壹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10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又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