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王建武 被告 陸翊凱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2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陸翊凱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
23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陸翊凱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王建武之訴,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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