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28號原告 莊福津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金田製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本件正本與原本相符。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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