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林妍萱 被告 陳添國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