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 李永旭 即廣埕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酈長春 律師被告剴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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