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 黃石安陳福妹 之繼承人
甲○○○
之7 黃素娥 丁○○ 黃美卿 黃素珍 丙○○
之6 黃榮聰 黃秀真
之33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黃陳福妹 、甲○○○、黃素娥、丁○○、黃美卿、黃素珍、丙○○、黃榮聰、黃秀真共同為被告黃石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黃石安於民國94年2月13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黃陳福妹、甲○○○、黃素娥、丁○○、黃美卿、黃素珍、丙○○、黃榮聰、黃秀真等人為被繼承人黃石安之共同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同案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並定於94年3月30日上午9時請逕與原告、其餘同案被告及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就分割方案現場指界施測,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玲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