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許尉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瑋庭張進郎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所有被告之住居所等年籍資
  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後,補正所有被告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㈡持本裁定向稅捐機關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高樹鄉南麂68號房
  屋之最近1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
 ㈢ 陳明 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如民事起
  訴狀附圖所示所有欲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所占用之約略面
  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