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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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許尉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瑋庭 及 張進郎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所有被告之住居所等年籍資
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後,補正所有被告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㈡持本裁定向稅捐機關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高樹鄉南麂68號房
屋之最近1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
㈢ 陳明 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如民事起
訴狀附圖所示所有欲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所占用之約略面
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