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67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法規定,支票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支票發票日。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