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白建華 即台北市私立國碩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