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31號聲請人 許麗容 相對人 蔡盛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500,000元,除簽發同額本票乙紙予聲請人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於102年2月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