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502號債權人 張賜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善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利息起算日須分別自退票日民國84年7月10日、民國84年7月18日起算,如書寫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方善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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