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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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981號債權人 張賜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恒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提出票號GP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如無法提出,應釋明該部分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四、債務人王恒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