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 李梓旭 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清算,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聲請人稱自民國91年起即因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病│││後症狀嚴重影響行動,無法工作云云;惟參國立臺灣大│││學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聲請人因該疾病僅「不宜從事│││太勞累或長時間的工作」,並非無法工作,且聲請人亦│││自承曾於身體狀況較好時擔任代課老師,是請就其無法│││工作提出其他證明,又若非全無工作能力,求職之情形│││為何?│├──┼────────────────────────┤│2│參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伊於發病後之│││92年至99年間均有工作投保紀錄,而薪資數額在新臺幣│││19,200元至42,000元之間,請試說明該期間之工作內容│││、性質分別為何?何以能夠至該等單位工作?│├──┼────────────────────────┤│3│聲請人稱伊「平日生活僅靠同住之夫家小叔接濟和女兒│││外出打工」云云,是請說明夫家小叔約多久給予接濟一│││次、每次接濟金額為何?(如頻率、金額非固定,那曾│││間隔最長的時間為多久?曾一次接濟之最大金額為何?│││)另聲請人女兒外出打工之每月收入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據釋明之(即薪資單、薪資轉帳等)。│├──┼────────────────────────┤│4│聲請人女兒就學之學費何以未聲請利率較低之助學貸款│││,而以預借現金或刷卡方式支付?聲請人所稱之「女兒│││學費」究何所指?│├──┼────────────────────────┤│5│聲請人參與本院之債務清理調解程序,是時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聲請人能夠接受之清償方案為何?聲│││請人如何得出該清償方案?│├──┼────────────────────────┤│6│參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資力詢問表,填載聲請人配偶每月│││收入為新臺幣22,963元,請說明如何計算得出該數額?│││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其女兒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7│請說明其戶籍所在地房地所有權歸屬,並提出該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8│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9│聲請人於近二年之每月支出除膳食費外之其他日常生活│││費用,例如: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生活必需品、房│││租等費用,其數額及支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