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84號
原 告 戴宏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宏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