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祺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祺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案受刑人沈祺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所記載之犯罪日期均應更正為100年9月5日),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18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
4所示部分,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1年2月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5日│100年9月5日│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0年9月8日)│0年9月8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524號│毒偵字第3524號│毒偵字第1435號│毒偵字第143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100年度訴字第31│101年度訴字第15│101年度訴字第15││實││88號│88號│23號│23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9日│101年1月9日│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100年度訴字第31│101年度訴字第15│101年度訴字第15││判││88號│88號│23號│23號││決│││││││├────┼────────┼────────┼────────┼────────┤││判決確定│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29號│執字第2729號│執字第10111號│執字第101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