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7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韋如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韋如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四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動輒毀損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復參以迄今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非無與告訴人和解之意,僅雙方認知條件有所差異,告訴人復表明拒絕由本院安排調解,而雙方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而告訴人亦業於本院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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