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相對人係「乙○○○」抑或「 張正華 」,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應載明相對人及其住所。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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