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大廈管理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 吳金連 原告 楊慧君 被告 科博 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唯銘 當事人間大廈管理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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