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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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6號原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法定代理人 廖高江 被告 周民承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2年度審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於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2號被告周民承被訴竊盜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