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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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36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周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備註: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1,220元,但原告部分撤回後
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3,865元,僅應繳納裁判費1,110元,逾此範
圍之金額即因原告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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