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1714號
原 告 王品叡
被 告 傅傳興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17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下
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王藝臻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2日於鈞院106年
度訴字第172號遷出房屋事件以證人身分出庭,庭中以窮困
潦倒等字眼使人難堪之形容及經常與人訴訟結怨之不實言語
奚落、輕視、調侃原告,被告於法庭上公然侮辱,使原告身
心受創,需靠藥物控制情緒。 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
幣(下同)30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僅係講述94年之情形,也只是轉述。被告
當時並沒有要侮辱原告的意思各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於本院另案106年度訴字第172號遷出房屋事件言詞
辯論期日(106年6月21日)係結證稱:「(你是否為仲介
人員)是。」、「(是否認識被告王品叡?系爭房屋是何
人要買?提示買賣契約書,並告以要旨。)名字改了,我
只知道以前的名字 王春富 。是 黃鈺婷 的爸爸,他爸爸名字
是 黃輝雄 。出資的人是黃輝雄,我忘記是誰要買,但出資
的人是黃鈺婷的爸爸黃輝雄,買方是登記黃鈺婷的弟弟。
黃鈺婷跟王春富是夫妻,要買的人是黃鈺婷,是黃輝雄出
錢。但是登記的買方是黃鈺婷的弟弟,故代理簽約的人是
黃鈺婷。黃鈺婷的弟弟是 黃景良 。黃鈺婷是代理黃景良簽
約的。」、「(黃鈺婷或她先生王春富夫妻買系爭房屋是
否有出資?)我不知道。」、「(系爭房屋是由誰決定要
買?誰決定要買的價格及付款方式為何?)我不知道、我
不知道。」、「(託你買房子看了幾間?)買賣雙方都委
託我, 白春旺 有委託我,我接了白春旺委託的案子,賣給
黃鈺婷夫妻。」、「(如何找到買方經過?)我以前就認
識被告,他以前在某個建設公司當經理,我代理銷售那個
公司的餘屋,而認識被告。被告離職後,也跟任職公司不
歡而散,大概三、五年後被告打電話給我要找房子,找住
家,被告夫妻不能登記,被告請我找他岳父拿錢來簽買賣
契約,被告岳父出資來購買房子。」、「(系爭房屋買房
、看房、辦理過戶、時間、地點、聯繫約定是你與何人做
確認?何人決定即可買此屋?)兩個都有做確認。意見多
是他太太。我不知道。」、「(買系爭房屋是誰打電話給
你說要買的?)忘記了。」、「(買系爭房屋最後的價位
是誰決定的?)我不知道。」、「(是否是黃輝雄出錢買
系爭房屋給她的女兒黃鈺婷?)是。」各等語,此經本院
調取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2號遷出房屋事件卷宗互核無訛
。被告上開證詞均未出現情緒性攻擊、侮辱原告情事,此
外,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侵權行為之
事實,是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