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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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87號聲請人 朱天財 相對人 謝孟蓉 相對人 謝孟勳 相對人 謝孟霖 相對人 謝孟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謝春雄 於民國98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8年5月11日,並以原第三人謝春雄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8年3月1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嗣上開 不動產於105年7月7日因分割繼承關係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路竹│竹園││501│田│545.95│全部││├──┴───┴────┴────┴────┴────────┴─┴──────┴────┴──┤│備註:相對人謝孟蓉、謝孟勳、謝孟霖、謝孟宇應有部分各4分之1││重測前:新園段925-4地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