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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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鴻星 被告昆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欽城 被告 凌月秀
藍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藍欽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二十九行,關於「2,632,9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232,9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