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債權人喬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而堅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美而堅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5年12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訂購貨物之訂單或經債務人簽收之送貨單。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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