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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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債權人 溫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思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紀思妤請求票號WG011213之本票金額9,600
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聲請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欄為債務人紀思妤簽發本票,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然票號WG011213之本票所簽發之債務人非紀思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貴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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