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債權人偉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耀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詳述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資
料(台端於原因事實中未敘明各款項金額為何,亦未提出履約保證金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