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5號債權人 劉玉雪 債務人 陳國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伍仟捌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參照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裁判要旨,本件違約金為損害賠償約定,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依借款契約書第4條所定,亦不得同時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債權人請求超出上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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