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19號
原   告   王林春燕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送達代收人   施郁芳
被   告  博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昕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負責人身份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上午11時55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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