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高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被   告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彬
訴訟代理人  蔡正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台北市○○○路○段○○○巷○○號有
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附卷可稽,且本件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
請求而涉訟,其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市○○○路○○○號前,
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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